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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饰合同胶葛归于建造工程合同胶葛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胶葛相关的案子,依据“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胶葛……,依照不动产胶葛确认统辖”的规则,本案应参照不动产胶葛确认统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张庭瑜申述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称:曾华强在江西省规模内向其发包多家鲜芋仙店肆的装饰工程,其间坐落青山湖区××号天虹商场一楼的装饰工程完工后经张庭瑜屡次催要,曾华强拒不付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院没有统辖权为由裁决不予受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检查以为,本案归于装饰装饰合同胶葛,不归于不动产胶葛,且合同实行地难以确认,被告住所地又××福建省厦门市,故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统辖权。故予以驳回。
最高院以为:本案系装饰装饰合同胶葛,依据我院《民事案子案由规则》,归于第三级案由建造工程合同胶葛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胶葛相关的案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子,由本条规则的人民法院专属统辖:(一)因不动产胶葛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胶葛……,依照不动产胶葛确认统辖”的规则,本案应参照不动产胶葛确认统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统辖权。一、二审裁决对张庭瑜的申述不予受理,适用法律过错,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