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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安装、装饰装修等四类十种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发布日期:2025-03-19 16:44:01作者: 团队简介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5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2)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建设工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包括:(1)土木工程;(2)建筑工程;(3)线路管道和设施安装工程;(4)装修工程。)

  【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纠纷】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不仅包括消防和空调设施设施安装,还涉及大量管网铺设等隐蔽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因此,因履行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合同发生的纠纷,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4.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编者注: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则上不适用不动产,如果该买卖合同争议焦点为无权,适用不动产管辖,如果涉及合同的履行,则不属于专属管辖)

  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诉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新兴 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5月15日,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新 兴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广东金某 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新兴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新兴县某院易地新建工程”项目 。后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上述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消防及空调工程分包 给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6日、12月10日,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 司告知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前往项目现场确认已完成的工作界面及确认工程 量并提交有关的资料。因新兴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已将相关工程款项支付给广东 金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发送《支付申请表》与《催款联络 函》,要求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相关款项,但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未 依约支付,故诉请法院判令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新兴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 向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案涉《合同书 》中已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管辖,于2021年11月29日作 出(2021)粤5231民初2443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处理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逐级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 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2022)粤民辖137号民事裁定 :一、撤销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21)粤5231民初2443号民事裁定;二、 本案由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施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本案中的消防及空调工程包括线路管道和设施安装工程等,因此,本案属于建设工程 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辖区内,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对 本案具有管辖权。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 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实践中 ,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不仅包括消防和空调设施设施安装,还涉及大量管网 铺设等隐蔽工程,施工成果直接添附于总工程项目上,与项目工程本身的关联 性高,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因此,当事人因履行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合同发生 的纠纷,不宜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 〔2015〕5号,2021年修正)第28条第2款

  移送管辖: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21)粤5231民初2443号民事裁定 (2021年11月29日)

  指定管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辖137号民事裁定(2022年3月29日)

  基本案情:原告某甲公司诉称,2017年,被告某乙公司作为菏泽某广场项目的总包单 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因被告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履约保证 金、利息等,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起诉至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被 告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返还履约保证金等。

  被告某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涉机电合同、临水临电合同约定履 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案涉空调合同约定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 诉。上述合同签订地均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三份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 示,故按照合同约定,案件应由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7民初206号 之一民事裁定,认为从双方合同内容来看,本案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为山东省菏泽市,且原告诉讼请求已超过2000万元,故本案一审应由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双方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该约定违 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遂驳回被告某乙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被告某乙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做 出(2021)鲁民辖终138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涉三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合同的签订主体均为被告某乙公司和原告某甲公司,约定的工程内容存 在关联,均涉及菏泽某广场工程建设项目。原告对同一被告就同一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三 份合同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 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为山东省菏泽市,结合本案诉讼标的额,山东 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双方合同虽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违 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

  裁判要旨:管辖协议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规定的,应认定协议无效。 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 辖。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签订地 并非案涉工程所在地,故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专 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34条第1项、第35条(本 案适用的是2017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 第3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 第2款

  一审: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7民初206号之一民事裁定 (2021年9月30日)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辖终138号民事裁定(2021年11月18日)

  基本案情:北京某空间展示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2月,北京某空间展示有限公司以第 三人名义与上海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签订《汉某芜湖体验店展厅设计规划、装 修装饰合同》,约定北京某空间展示有限公司以第三人名义承接上海某薄膜发 电有限公司的装修工程。北京某空间展示有限公司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上海 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价款。故诉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 院,请求判令上海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向北京某空间展示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 工程价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以案涉《某芜湖体验店展厅设计规划、装修 装饰合同》有协议管辖为由,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2019)皖0202民初70号民 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 移送不当,逐级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与安徽省高 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辖93号民事裁定 :本案由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 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 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相关的纠纷。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 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 院管辖。案涉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上海市嘉定 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案涉工程位于芜湖市镜湖区长江路,芜湖市镜湖 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因此,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6月27日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

  移送管辖: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2民初70号民事裁 定(2019年2月14日)

  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93号民事裁定(2020年12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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