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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建造工程规划合同胶葛案子统辖

发布日期:2024-12-18 05:42:56作者: 团队简介

  (三)中色科技有限公司承受委托后,是以自己的技术、智力等完结规划使命,该图纸的规划是在中色科技有限公司单位内完结的,该规划行为地应视为合同实行地。因合同实行地在河南省洛阳市,故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统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亚洲铝业(我国)有限公司建造工程规划合同胶葛统辖争方案的指定统辖告诉)(2007年10月27日,〔2006〕民立他字第127号)

  就本案合同性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尽管均确认该合同性质为建造工程规划合同,可是从两地法院的知道来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所持观念并非仅仅确认案子性质是建造工程规划合同胶葛,而是以为该案存在两种性质的胶葛,即建造工程规划合同性质胶葛和技术服务协议性质胶葛,故以为两地法院均有统辖权。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为该合同性质为建造工程规划合同,因规划合同所在地在河南省洛阳市,故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统辖权的定见是不同的,两地法院存在很明显定见不合。在办理过程中,就该案的合同性质构成一致定见:即亚洲铝业与中色科技先后签订了《建造工程规划合同》和《技术服务协议》,后又将《建造工程规划合同》和《技术服务协议》合二为一成为本案的第三份合同,即《建造工程规划合同》。可见,《技术服务协议》是《建造工程规划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从属于后者的,其间规则的责任具有附随性,它的实行条件是亚洲铝业根据中色科技的规划进行施行工程时,中色科技根据恳求差遣技术人员现场供给技术服务。因为协议并未实践实行便发生了胶葛,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仅限于《建造工程规划合同》,本案性质为建造工程规划合同胶葛。

  根据合同性质,规划者能够不在现场施工,而是根据委托人供给的材料和要求,使用本身的条件在自己的场所进行规划。本案中.从中色科技实行规划合同责任的状况看,是在中色科技作业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实行规划责任的,这一点已由两边邮递和签收的有关规划图纸等依据予以证明。因而,本案合同实行地是河南省洛阳市。

  ——周素琴:《约好统辖无效时建造工程规划合同地域统辖的确认》,载苏泽林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作业辅导》(总第1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16-1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