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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议对你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办法,并。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这次的经验,加强证券法令和法规学习,完善信息揭露发表业务管理制度,保证所发表的信息实在、精确、完好、及时,并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