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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发布《郑州市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对装修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对实施工程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要求与限制。
《办法》明确要求实施工程单位,用在建筑装修装饰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契合设计要求、产品质量、节能和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标准,产品需附带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和生产企业需有中文标明。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环境污染控制、节能灯有关标准的材料及设备。
施工单位需要实施劳动用工实名制,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公司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开工和竣工日期、投诉电话等。
市民在今后的装修过程中,为了自身利益,一定要查看所使用材料,并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向实施工程单位索要装修装饰工程质量保证书,并移交水电气暖和通信等装修装饰的竣工图。
如果前期在合同中对室内空气质量有约定,竣工之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测试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仔细的检测,一旦检测不合格的话,将由责任人承担对应损失。
《办法》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指派或限制装修公司进入管理区域,不得强行推销装修用到的材料或限制装修人购置材料进入管理区域,不得违反约定强制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等性质的费用,违反者将处2万~5万元罚款。
对于违反《办法》规定,对超出原有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安全检查不合格、未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进行装修的,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公共建筑和非住宅居住建筑装修人,处3万~5万元罚款;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10万~20万元罚款。对住宅装修人,处0.5万~1万元罚款;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1万~3万元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装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最后,《办法》对于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凡违反规定审批施工许可证、对举报行为不调查处理、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