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010-88029730
西安:029-89297850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相关的纠纷。因此,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第(二)项已经明确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在《民事案件案由》已出台多年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规定法律和司法解释早已完备的情况下,若需要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其他8个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则会明确规定,不会出现低级技术性失误。因此,仅四级案由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第(二)项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其他8个纠纷则不适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第2款的立法出发点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是因为其“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建设价格评估、质量鉴别判定、留置权优先权受偿、执行拍卖等,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项下的其他8个纠纷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性质相同,诉讼中遇到的问题也近似。因此,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立法本意上看,专属管辖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应扩大适用,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9个纠纷中,除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应适用专门管辖外,均应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第(二)项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即《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第(二)项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应理解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此符合“两便”原则,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能体现立法目的。但具体适用还应由最高法院以解释或指导性案例形式确认为妥。
建筑物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发展要求,适用装饰装修用到的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则是指业主或住宅使用人在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住宅室内继续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装饰装修合同是指建筑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就建筑物装饰装修履行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达成的合同。
关于管辖,建筑物装饰装修合同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下的第四级案由,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