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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不能承接建筑装修装饰相关工程建设项目

发布日期:2024-05-20 00:26:11作者: 团队简介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不能承接建筑装修装饰相关工程项目。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拥有相对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不应选择无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

  排查整治全省所有擅自拆改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重点排查整治正在进行装饰装修用于生产经营(办公、酒店、健身、培训、养老机构、影院、KTV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房屋建筑和居民住宅。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装饰装修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报建手续是否齐全;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是否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需申报登记的项目,是否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

  落实住建、城管、房管、街道(乡镇)、社区等部门和单位的监管责任,业主或使用人(下称装修人)的主体责任,物业管理单位(房屋管理机构或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的管理责任,严厉打击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乱改乱拆、破坏承重结构等违法违规行为,增强社会公众房屋结构安全意识,切实消除房屋建筑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排查整治全省所有擅自拆改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重点排查整治正在进行装饰装修用来生产经营(办公、酒店、健身、培训、养老机构、影院、KTV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房屋建筑和居民住宅。最重要的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一)装饰装修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报建手续是否齐全;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是否经原设计单位或拥有相对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需申报登记的项目,是否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

  各市、州、县住建部门牵头,城管和房管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召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擅自拆改承重结构专项整治动员部署会,明确专项整治时间节点和要求,压实各级住建、城管、房管等主管部门以及街道(乡镇)、社区责任,细化工作方案,全面启动专项整治工作。

  各市、州、县住建部门会同城管和房管等部门,协调街道(乡镇)、社区组织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清单,立查立改、边查边改,并将有关情况统计上报。各街道(乡镇)、社区8月底前将排查情况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属地县(市、区)住建部门汇总,由市、州住建部门汇总统一报省厅。

  各市、州住建部门会同城管和房管等部门,组织对所辖县(市、区)开展房屋装饰装修擅自拆改承重结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督导,重点督查属地责任落实情况、排查成效、核实统计数据等情况。省厅视情开展暗访督导。

  各市、州、县住建部门会同城管和房管等部门,对排查中发现的建筑装饰装修擅自拆改承重结构问题建立责任清单。组织对存在擅自拆改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进行安全鉴定,对鉴定为C、D级的房屋建筑及时采取加固、拆除等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对投资金额100万元(不含)以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不含)以上等限额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属地住建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发现有擅自拆改承重结构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罚或移交城管等有执法权的部门进行处罚。

  对投资金额100万元(含)以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下等限额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家庭住宅装修、小型门面房装修等,由市、州、县住建部门会同属地城管和房管等部门,协调街道(乡镇)、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具体落实装饰装修擅自拆改承重结构专项整治工作。

  1.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的日常巡查制度,发现有擅自拆改承重结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装修人下达告知单进行劝阻和制止,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并根据需要提供巡查检查记录、图片、影像等相关资料。

  2.街道(乡镇)、社区对于物业管理单位上报或居民投诉的擅自拆改承重结构等违法违规事项,要按照行政执法权限,及时以书面形式移交城管(行政执法)或住建、房管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街道(乡镇)、社区。

  (一)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组织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宣讲擅自拆改承重结构的严重危害性,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安全意识,积极争取群众理解支持。

  (二)强化信息公示。房管部门要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在显著位置公示房屋建筑的有关承重结构的图纸,房屋修缮、装饰装修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明确禁止擅自乱改乱拆、破坏承重结构等要求,扩大群众知晓率。

  (三)加强群众监督。鼓励居住小区住户之间相互监督,发现装饰装修擅自拆改承重结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投诉举报,物业管理单位要及时制止或报告。

  (四)强化行业监管。各市、县住建部门要加强对限额以上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会同城管和房管部门协调街道(乡镇)、社区加强对限额以下装饰装修擅自拆改承重结构的监管。房管部门要加大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对于不依法依规开展巡查、上报的,及时认定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住建、城管、房管等部门要充分认识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擅自拆改承重结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住建、城管、房管等部门要主动担当,积极配合,明确分管领导、部门职责和联络人员,建立统筹推进、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协调联动。各级住建、城管、房管等部门,街道(乡镇)、社区、物业管理单位要按照明确的职责分工,建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擅自拆改承重结构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对排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城管等执法部门,严格执法、迅速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相关单位,真正形成整治合力。

  (三)确保工作实效。各地要注重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对专项整治工作履职不力、进展迟缓、推诿扯皮、排查整治不实的,提请同级政府予以通报;对发生事故、失职失责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5月9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房屋装修改造行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从事房屋装修改造(维修)的施工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装修改造(维修)工程类别规模,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在房屋装修改造(维修)工程施工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并对房屋稳定状态进行监测,当发现事故隐患时,

  5月12日,广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1、房屋所有权人或代管人、房屋使用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装饰装修房屋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增加楼面荷载或者非法改建房屋等。

  2、物业服务区域内全面实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必须持以下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手续: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的具体方案;

  (五)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加盖该企业公章);

  (六)涉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该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凡未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或委托给不拥有相对应资质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装饰装修活动,督促其按照规定办理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手续。

  3、严查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如擅自改变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楼板等,以及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房屋与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5月16日,南宁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全市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今年以来,杭州、广州、武汉等市均出现因私拆承重墙引发楼房危情事故,特别是黑龙江哈尔滨利民学苑小区“4.27”私拆承重墙导致危楼险情事故。

  2、对于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由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