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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合同纠纷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
房屋装修合同纠纷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近日,成都一小区发生了50多家业主的玻璃自爆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这一事件再次引发了人类对于“老破小”房屋的热销现象的思考,究竟是什么问题造成了这种现象的出现?本文将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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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1年6月在我们县城一家中介所花了3万元买了一个房号。中介所里面的人说,认识开发小区房地产里的人先交三万给中介所里存着当场给我开了一个买房费收据,说大概11月份楼房开盘,等我拿到房子后中介所把三万元交给房地产里的人,中介费另算。但现在那小区仍是不毛之地,听说地皮有纠纷还没处理好。我现在不想要了,如何能讨回三万元房号费?能不能讨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