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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装修成品住宅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4-12-06 06:59:46作者: 团队简介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推行住宅全装修,实行成品交房,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提升住宅建设品质,顺应新时代群众住房新需求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减少住宅分散装修带来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精神,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现就加强全装修成品住宅建设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绿色低碳发展,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的原则,着力提高全装修成品住宅在新建住房的比例,适应人民对美好居住生活的需要,推动房地产开发建设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强化建设销售全过程监管,严格把控全装修建设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推动形成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的房地产业发展新格局.

  推行全装修成品住宅,提升住宅综合品质.各地可结合实际,统筹考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房地产行业发展水平及不同收入群体住房需求等,合理确定本地区全装修成品住宅交付的实施范围和发展目标,加快提高新建商品住房全装修交付比例.鼓励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全面实现全装修交付.对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全装修成品住宅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及省级各类奖项.鼓励按毛坯交付立项且尚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调整为全装修成品住宅项目交付,各地对工程报建,预售许可等应予以支持.全装修成品住宅建设项目,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含全装修价款)均应列入监管范围,结合全装修住宅项目特点,适当增加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节点.提高装修质量和品质,合理控制装修成本,鼓励装配式装修,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

  (一)提供多选设计的具体方案.装饰装修设计应落实节能,节水,节材和环保要求,符合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标准(DBJ/T45-086-2019)规定.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结合市场定位对每个户型至少提供高,中,低三个价格档次的全装修标准,每一档次装修标准至少提供两种装修风格设计方案供购房人选择.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二)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对于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包含全装修施工内容的商品住宅工程,工程开工建设前,应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设计;对购房者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个性化需求,建设单位可依规调整装修设计方案.对于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不包含全装修施工内容的商品住宅工程,建设单位理应当在装修工程施工前依法办理全装修施工许可手续.

  (三)强化材料质量控制.装修工程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家等产品标识,进场的装饰材料和部品部件应按规定进行进场验收和检测,进场验收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全面落实开发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责任主体对主体工程质量进行交接验收,验收中应对开裂,空鼓,渗漏等常见质量问题进行重点排查,明确责任,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各责任主体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经确认整改到位方可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主体责任,设计,专业承包,监理,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对各自参建部分质量承担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健全质量监督体系,将新建全装修成品住宅项目的全装修工程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强化施工现场管控,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装修主材质量,设施设备质量,环境质量,主要部位观感质量和安全使用功能的监督管理.

  (五)实施室内环境监测.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室内环境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住宅,不得交付给业主,严禁室内空气污染超标.室内环境检测内容包括建筑材料(含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有害物质含量,以及甲醛,氨,苯,氡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等室内空气污染物含量等,检测方法和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要求.

  (六)开展业主开放日活动.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集中时间或限定时间段开展业主开放日活动,业主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工程现场,参观和了解住宅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对业主反映的装修质量问题,建设单

  (七)严格验收交付.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有关负责人,以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代表,以使用功能,观感质量,安全性能,几何尺寸等内容为重点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一并交付业主.

  全装修成品住宅交付前,建设单位应以公告牌或者质量保修(投诉)受理二维码等形式,在交付房屋建筑入户大堂等显著位置,公开参建五方责任主体受理房屋建筑质量保修(投诉)的具体负责人和联系方式.建设单位向购房者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明确装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单位等内容,并附分户检验合格标识;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主要装修材料与构配件清单,主要设备明细表及使用说明书,电气(智能化)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排布图,第三方出具的环境质量检测报告等.

  (八)规范信息公示.建设单位在销售宣传和信息公示时应充分告知购房人项目真实信息,杜绝虚假宣传.在申领预售许可的销售方案中说明所有装修方案,包括装修标准,装修内容,主要材料设备清单等内容.在销售现场,样板房的醒目位置对所有装修方案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建筑专业平面,立面,剖面,天棚等主要施工图,装修标准,材料设备清单和交付标准等信息;住宅单元的出入口,门厅,走道,楼梯,电梯前室等公共部位装修内容也应进行公示.清单应明确主要室内装修材料和设施设备的名称及具体品牌,生产厂家,产地,型号或规格等级等信息;清单内同一材料设备有多个备选的,应一并全部列出,不得用同等档次等笼统表述.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装修设计的具体方案及主要材料设备以实物,图片,视频等形式进行效果展示.

  (九)规范销售展示.每个价格档次装修标准至少设置一套样板房,在预售前建造完成.样板房结构形式,户型样式,空间尺寸,装修标准等应与交付标准保持一致.确因销售展示需要在样板房内增置家具,软装饰等的,应当进行显著标识.样板房应至少保留至预售范围内最后一批预售房源交付三个月后,或者自建设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六个月后;移入已建成预售住宅房源内或者到期撤除的,应委托第三方公证并留存影像证据.

  (十)规范销售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销售合同前,应向购房者告知全装修设计文件,装修材料设备清单等信息,展示交付样板房及其主要装修材料设施设备,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明确房屋装饰装修内容,标准及交付要求,包括所有装饰装修材料的品牌,生产厂家,产地,型号或规格等级等信息,同时约定违约责任,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和纠纷解决途径等.销售合同签订后,除了生产厂家对产品升级换代且提供的新产品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性能均不低于原产品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预售合同约定的全装修方案设计,装修标准,空间尺寸,主要装修材料设备等;确需变更的,应征得购房者的同意.

  (十一)加强销售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信息公示,样板房展示的相关要求,对不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样板房展示的,要督促整改,并按照各自职能分别采取公开曝光,暂停网签,信用惩戒,行政处罚等措施进行严肃处理.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全装修成品住宅推进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对全装修成品住宅建设的引导,规范和管理.

  (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全装修成品住宅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关注度,营造支持成品住宅市场发展的良好氛围,引导消费观念转变,加快推动全装修成品住宅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十四)加强纠纷化解.各地要畅通信访投诉渠道,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纠纷调处,权益保障等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行使权利,表达诉求,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纠纷,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全装修成品住宅交付矛盾纠纷调处不力引发规模性聚集事件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所称全装修成品住宅,是指在交付前住宅建筑内部墙面,顶面,地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门窗,固定家具,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间固定设施安装到位,楼宇对讲,入侵报警,火灾自动报警等基本智能产品设置到位,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固定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水,暖,电,通风等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已达到基本使用功能和性能要求的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