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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工程建设中有关十个问题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12-24 10:41:05作者: 新闻中心

  本期主要介绍住建部对工程建设中有关投标业绩、分包、室外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自筹资金项目实施、注册执业年龄等问题的答复。

  答复:经与咨询人联系,其资质转移为企业资质分立的情况,根据我部对建筑企业分立情况的有关政策,新公司不能承继原公司的工程业绩,以防止企业通过资质转移前的业绩误导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对企业真实性和技术能力的判断。因此资质转移后不能用原企业业绩进行投标。

  留言:公司为一级总承包资质,近两年因疫情及建筑行业大环境等原因,公司经营困难无业绩,资质没有及时维护,导致目前在三库一平台上已无法查询。现想咨询该资质能否重新申报恢复?谢谢

  答复:按照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及有关政策,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规定要求的条件。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应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延续,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规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留言:建筑企业因重组分立,原一级总承包资质剥离到另一个企业,重新申办了三级总承包资质(企业名未改变),请问:该公司原已有(重组分立之前)的企业业绩是否仍属于该公司,能否作为招投标中的类似业绩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没有明确规定。针对该问题,特此向住建部请教咨询。

  答复:《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只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定情况作出规定,企业的业绩不随资质的变化而变化。企业重组分立之前的业绩能否作为招投标中的类似业绩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单位可根据综合情况做判断。

  留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第二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问题2:假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等人员担任,是否允许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中担任勘察项目负责人(项目勘察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监理项目负责人(项目监理负责人)?

  问题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未对已经担任了项目经理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等人员是不是能够同时在两个以上其它工程建设项目中担任勒察项目负责人(项目勘察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监理项目负责人(项目监理负责人)做出明确规定。

  留言:现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资质中均未涉及城市综合管廊工程适用何种资质、工程等级如何划分确定,请住建部门予以解答。

  答复:地下综合管廊是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本质上仍属于市政公用设施范畴,各地可参照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规定加强对综合管廊建设项目的管理。

  留言:我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公司一房地产项目(高层和多层商品房),在2018年完成建筑施工图纸的设计,当年9月20日通过政府职能部门审查,后由于种种原因,始终没实施。今年(2023年)上半年我公司准备启动该项目的建设,想咨询,当前能否用2018年审查的图,申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并启动该项目建设?

  答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因此,如该项目2018年提供给审图单位的批准文件已失效,则应依据新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重新开展施工图审查。

  留言:我们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涉及注册建筑工程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年龄的问题,但众说纷纭,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请问,注册建筑工程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有没有年龄的限制?

  留言:我公司属央企,有几千万装修项目,资金自筹,是否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和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全资子公司也有相应资质。如果需要招标是否还要按照招标法之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是否可行?招标时是否还要在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在相关媒体上公告、程序是否完全按照招标法进行?

  答复:1.你公司装修项目如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列明的情形,则必须进行招标。

  2.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你公司不能直接与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因其不属于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情形。

  3.能否邀请招标需要根据你公司装修项目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列明的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

  留言:请问1、住宅小区室外配套的绿化、燃气、电力设施、燃气管道的施工是否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是否应包含在总的施工许可证内?2、厂房、商业综合体等公共建筑的室外配套工程经常不在规划许可证范围内,这些室外配套工程施工是否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恳请予以答复,谢谢!

  答复:1.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为“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留言:同时具有建筑设计资质和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公司,承接了装修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业务后(合同额1000万),是否可以将其中的装修施工(约700万)发包给具有装修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

  答复: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理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上述法律法规关于设计、施工以及分包的规定,不宜将施工或设计主体部分进行分包。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