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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逐步优化办理施工许可证相关措施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6-15 12:57:22作者: 开云kaiyun登录网页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缓解房地产市场下降带来的压力,释放市场活力,支持项目建设交付,推动福州市建设项目落地施工了关于逐步优化办理施工许可证审批流程、精简报建材料等方面的相关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种类型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筑设计企业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逐步优化办理施工许可证相关措施的通知》主要内容包含三个部分:

  建设单位按照实际施工时序,分阶段办理桩基、上部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新增装饰装修施工内容;办理既有建筑二次装修工程。

  1.新建项目分段实施工程。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由建筑设计企业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可按照实际施工时序,分阶段办理桩基、上部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2.在建项目增加装饰装修施工内容。项目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可增加装饰装修施工内容的,在重新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后,按施工许可证在原证书基础上增加施工内容办理,装饰装修与整体的结构工程(土建)合并为一个项目工程。

  3.既有建筑二次装修工程。应单独办理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装修主体原则上应取得产权权属证明或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完成质量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

  1.规划许可方面:工程建设项目取得项目总平方案审查意见的,可作为办理桩基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规划部门许可证明材料。办理既有建筑装修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如图审报告中明确不涉及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建筑面积、立面、色彩、外观等内容的,可不提供规划部门许可证明材料。

  2.施工图审方面:工程各阶段的施工图审查应在申请相应阶段的施工许可证前完成。在申请桩基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可先行提交桩基工程的施工图技术审查意见并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既有建筑二次装修项目,若涉及使用功能变更的,审查报告书中应明确结构安全及抗震是不是满足改变使用后功能要求。

  3.施工合同方面:分阶段办理桩基施工许可证的,应提交施工总承包合同,并明确桩基阶段的合同造价、工期等信息;在建项目增加装饰装修施工内容的,其装饰装修工程与整体的结构工程(土建)应为同一总承包单位。

  4.权属材料方面:办理既有建筑装修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阶段,装修主体为房屋建筑所有人的,可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未办理产权证的,可提供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和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备案证明)作为证明材料;装修主体为房屋建筑租赁人的,还需提供住宿租赁合同、房屋产权单位(个人)的同意装修证明。

  1.各参建责任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建设,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接受监督管理,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应在整体的结构施工前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2.桩基工程施工图通过技术性审查后,应在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项目参建五方责任主体共同出具确认该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现场施工依据的书面说明。

  3.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超范围施工,如无法及时申请下一阶段施工许可证,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备并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实施工程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监理单位落实监理责任,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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