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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应细化取暖法律和法规。做到对取暖时间、室内温度设定有一个明确、科学、合理的规定与引导。节假日期间在机关单位、学校等不需要取暖的场所可暂停采暖。对于天气预报日平均气温高于20℃的地区,供热公司能够分时段暂停供暖。
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温暖过冬已不再是北方人民独享的福利。但过度取暖问题也日益凸显。
很多居民住户实际取暖效能都远超国家规定集中供暖温度下限18℃,北方一些地方冬季中午室内温度如同夏天。据笔者随机抽样调查,上年11月~次年1月某地居民室内平均温度达26.75℃。甚至一些学校、商场等公共场所,在放假和夜间时段鲜有人在,取暖依旧进行且温度很高。
笔者认为,过度取暖的问题不容忽视。一方面,过度取暖不利于身体健康。科学研究表明,室内最适合温度为18℃,相对湿度30%~40%时最为适宜。当供暖温度超过22℃,室内空气会显得干燥,并由此影响人体自身的体温调节功能,造成体温上升、血管扩张、心率加快、内分泌紊乱等。同时,温度过高也会加剧家具、地板、石材等装饰材料里面有毒有害化学气体的挥发排放,对身体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另一方面,过度取暖也会带来严重的环境问题。综合环境、建筑等各种各样的因素,室温超过18℃以后,每增加1℃,能耗就会增加20%。
事实上,冬季取暖室温国家早有红线《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规定,设计集中采暖时,民用建筑主要房间的室内温度宜为16℃~20℃。诸多取暖省份基于此也制定了各省份的取暖最低温度,均为18℃。但是,许多城市既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又违背了科学消费的理念,过度取暖现象较为普遍。
节约意识淡薄。长期以来,居民节约意识淡薄,形成了“反正我交钱了,能有多热就多热”的消费观。一些北方人甚至以“北方室内温暖如夏,南方室内手脚冰冷”作为谈资,对过度取暖可能带来的能源浪费只有少数的认知。
法律不完善。国家针对取暖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取暖周期固定,并没有根据取暖期间本地区具体气温来调节供暖天数和供暖温度。一些地方甚至只规定了室内最低取暖温度,误导供热企业过度供热,误导居民过度取暖。
供暖设备陈旧。一些地方的供热企业仍然承袭上世纪的燃煤方式、技术和设施。劣质的高卡煤、不能燃烧国家推行的环保低卡煤的锅炉硬件都会存在,极度影响取暖的环保性能。同时,低效能的管道传输以及缺乏每户供热计量设施自主调控室温等也加剧了终端住户的过度取暖。
收费机制误导。在缺乏供热计量和波峰波谷差别定价的收费体制下,全额定额上缴取暖费的用户与少缴、未缴的住户享用相同的暖气,以致居民以过度取暖来缓解不公平感,误导并加剧过度取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副部长仇保兴曾指出,“由于供热系统模块设计不合理,用户室内无法自主调控,如果热了,只好开窗户调节室温,大约浪费了全部热量的7%。目前,有的地方办公楼、教室等公共建筑,在下班、放学以后,周末、元旦、春节以及寒假室内无人的情况下,照常供热,浪费很明显。以华北地区为例,从11月15日到第二年的3月15日,供热期121天,其中节假日就有40天,占采暖期的30%。也就是说,如果不停止供暖,这40天的供热都浪费了。”
由此可见,从国家、监管部门、供热企业再到各居民、单位和公共场所,均应该行动起来,拿出切实有效的措施来解决北方冬季过度供暖的难题。
首先,国家应细化取暖法律和法规。做到对取暖时间、室内温度设定有一个明确、科学、合理的规定与引导。考虑到固定的节假日和成熟的天气预报系统,节假日期间在机关单位、学校等不需要取暖的场所可暂停采暖。对于天气预报日平均气温高于20℃的地区,供热公司能够分时段暂停供暖。室内温度的设定应在16℃~20℃,部分天气恶劣地区最高上限为22℃。
其次,监管部门应加强政策引导。健全取暖收费机制,利用经济杠杆鼓励居民适度取暖、清洁取暖。可模仿较为成熟的水费、电费等的收取模式,对各居民、各商户进行供热计量,分户计量,将以往“按面积收费”改为“按热流量收费”,并同时采取峰谷差别定价,公平用暖。能源局各级节能监察中心要加大对过度取暖的监督力度,确保适度取暖,做到清洁取暖、温暖过冬。
第三,供热企业应加强技术改造。供热企业要积极改造低效燃煤锅炉,更新环保设备,大力推广燃气供暖、电供暖、生物质能供暖、地热供暖,升级供暖管道并积极推广供热计量。在农牧业地区,大力推广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从技术上全面控制过度取暖。
第四,居民应该树立科学消费观。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加强自身节约意识,践行科学消费观并遵守法律相关规定,营造一个全民科学消费,适度取暖、清洁取暖的社会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