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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原建设部于2001年修订发布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种类型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筑设计企业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当地的真实的情况,对限额做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3)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4)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筑设计企业参与搬迁活动。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能够准确的通过本地真实的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2)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5)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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