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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管辖

发布日期:2024-05-23 10:50:39作者: 团队简介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不动产是指不便移动或者即使能移动但将改变其价值或使用价值的财产,最重要的包含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

  3、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设置目的是方便法院调查相关不动产状况,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专属管辖制度是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的确定管辖法院的制度。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的争议除设计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还涉及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政策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有利于配合当地政府处理该类案件引起的群体性纠纷。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建设价格评估、质量鉴别判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

  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

  2、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指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与发包方订立的明确装饰装修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产生的纠纷。

  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发展要求,使用装饰装修用到的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3、因门窗、空调、电梯等安装引起的合同纠纷,以及园林、绿化工程等引起的纠纷,是否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

  一般而言,鉴于门窗、空调和电梯的安装,大部分均与建设工程特别是装饰装修工程相关,需要在建筑物上进行实施工程添加附属物并成为不动产的一部分,故因门窗、空调、电梯等安装引起的合同纠纷,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但是,如有证据证明确属其他合同关系如承揽等的除外。

  对于园林、绿化工程,因该类工程需要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除有相反证据证明,一般可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

  1、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2、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目的是获取一定的工作成果,并不仅仅是获得承揽人所提供的劳务本身,系与雇佣、服务等单纯提供劳务的合同相区别。

  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同属劳务供给合同,合同目的的实现均有赖于劳务的供给,且其性质均属诺成、不要式、双务、有偿的合同。

  对于劳务者对外实施侵权的情形,如认定雇佣关系,依据雇主责任理论,应由雇主对外承担相应的责任;认定为承揽关系,原则上应由承揽人对外承担独立责任,定作人仅在其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时,才对因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的侵犯权利的行为而遭受到了损害的受害人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劳务者在工作中因他人的侵犯权利的行为而遭受到了损害的,若认定雇佣关系,雇主应当承担对雇员的损害赔偿责任;若认定为承揽关系,原则上应由承揽人承担自己的损害。

  雇主替代责任已成为现代侵权责任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法理基础是,一方面雇主与雇员之间具有特定人身、利益关系,雇员系雇主挑选,其行为受雇主意志的支配和约束,雇员从事雇佣活动的行为其实就是雇主行为的延伸,直接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和其他物质利益。雇员在雇佣活动中产生的风险也应当由雇主承担,这与现代民法中利益、风险、责任一致的原则相符。另一方面,从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而言,让雇主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使受害人更加及时、充分地获得救济,也可督促雇主尽到遴选雇员的责任和监督职责,避免损害的频发,有利于社会安定。对于雇佣关系来说,雇员在某一些程度上隶属于雇主,缺少承揽人的独立性,这一点是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最重要的区别。

  如当事人之间有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上班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

  3、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一方面,承揽人一般必须凭借自身的设备、技能、劳力等完成工作成果并对此承担风险。如果定作人丧失了对承揽人的此种信赖,定作人对承揽合同享有任意解除权。另一方面,承揽人不受定作人指挥或管理,但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即使经过定作人同意将承揽的工作的一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也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实际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劳力等,加工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定作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实际的要求,使用自己的原材料,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劳力等,制作出特定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测试合同、检验合同;印刷、洗染、打字、翻译、拍照、冲卷扩印、广告制作、测绘、鉴定等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