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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关于地域管辖纠纷的30条裁判要旨

发布日期:2024-07-05 12:27:14作者: 团队简介

  1、指导性案例223号: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在确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即由侵犯权利的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属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连接点。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中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应当理解为被警告人涉嫌侵害专利权的行为;相应地,此类诉讼中作为地域管辖连接点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地,应当是指被警告人涉嫌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实施地及其结果发生地。

  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在合同签订时,“原告”虽无法具体确定,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能够明确的是“原告”应为合同签订主体,“原告住所地”应当限定在原债权人住所地或者债务人住所地。合同转让后,合同受让人起诉债务人的,其实质是行使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权,不能将合同受让人的住所地解释为合同约定的“原告住所地”。

  原告对多个被告合并起诉,通常对有无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一定关联进行形式审查,即可确定管辖连结点,人民法院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等实体内容做审查。

  5、参考案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山西某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运城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陈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在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缺乏管辖权恒定原则适用的前提。此后出现可能使得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新事实的,应该依据该新事实确定管辖。

  6、参考案例:深圳市某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某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使用该另一产品的行为亦使作为零部件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现了使用价值,则该使用行为亦构成对于被诉侵权零部件产品的使用,可当作确定案件管辖的连结点。

  7、参考案例:北京某空间展示有限公司诉上海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因此,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8、参考案例:中国某移动通信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诉卢森堡某公司及其香港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当事人因境外垄断行为在中国境内受到损失而提起诉讼的,该被诉境外垄断行为对中国境内市场之间的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结果地,可以作为案件管辖连结点。

  9、参考案例:中铁某局诉四平市甲公司、四平市乙公司、中铁沈阳局某工程建设指挥部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

  “铁路附属设施”指依附归属于铁路的设备、设施和铁路专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其存在目的是为保护、养护铁路以及为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服务。公路桥梁工程虽上跨于铁路之上,但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存在依附归属关系,既不属于铁路财产,也不为铁路运输、铁路安全服务,并非铁路附属设施,由此发生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范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0、参考案例:某亚太控股有限公司等诉新疆某某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仲裁程序案

  侵权之诉的当事人超出合同当事人范畴的,如该侵权之诉属于普通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具有可分性,仲裁条款仅约束合同当事人;如该侵权之诉属于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具有不可分性,虽然合同当事人之间有仲裁条款约定,但该仲裁条款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与非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必要共同侵权纠纷,故人民法院对于该侵权之诉整体享有管辖权。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诉讼过程中,案涉主要财产已经出售,案件的审理涉及到主要财产的原所有权取得、交易变更等情况,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加有助于查明事实,故应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为管辖连结点的信息网络侵犯权利的行为系指在信息网络上完整实施的侵犯权利的行为;若侵犯权利的行为仅部分环节在线上实施,则不构成上述信息网络侵犯权利的行为,不能适用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确定管辖。

  13、参考案例:新疆某管理咨询公司等诉上海某空间管理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规定,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批复在表述中虽未涉及诉中行为保全,但诉中行为保全措施与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均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二者在制度设置目的和功效上并无差别。故对于因诉中行为保全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可以适用上述批复精神判定案件管辖法院。

  公司在登记机关办理主体信息登记时,住所是被要求登记的事项之一,公司选择以何地登记为其住所是具有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登记部门会依据公司提交的信息对外公示,社会公众也会对代表国家行使市场监管公权力的登记部门所发布的法人登记信息产生合理信赖。民法总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人的真实的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将法人在市场监管登记部门登记的住所作为确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连结点的依据,于法有据。合同一方当事人基于对登记部门公示的法人登记信息的信赖而确定该法人住所,进而当与该法人发生合同纠纷时以此确定管辖法院寻求司法救济,自为法律所允许,此亦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的应有之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根据该条规定,在根据法人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连结点时,应当首选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只有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法确定时,才将其登记地确定为其住所,进而确定地域管辖连结点。

  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二)住所;……”,“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由上述规定可知,公司在登记机关办理主体信息登记时,住所是被要求登记的事项之一,公司选择以何地登记为其住所是具有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公司办理住所登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由此意味着,一方面,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主要事项登记时,对所填写的内容具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另一方面,公司在办理登记时应当合理预见,一旦其将所填写的信息(例如住所信息)向登记部门提交,后者会根据其提交的信息对外公示,社会公众也会对代表国家行使市场监管公权力的登记部门所发布的法人登记信息产生合理信赖。民法总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人的真实的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上述规定进一步表明,公司成立时在登记机关所作的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将产生公信力,善意的公众基于对登记机关就法人登记事项所作的公示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保护。故,一旦法人在存续期间原先登记的事项发生明显的变化,其应当依法履行变更登记的手续,否则不得对抗善意不知情的相关公众。总体而言,以上关于公司法人住所事项登记、变更事项登记和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核心意旨均在于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因为这些属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的本质归根结底乃信用经济和法治经济。如果法人在登记部门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信息不可信赖,公众势必不得不自力调查法人的各项情况与登记信息是否一致,由此必然导致社会交易成本的提升和交易负担的加重,显然不符合市场交易透明化、规范化、法治化和可预期化的市场经济要求。

  因此,将法人在市场监管登记部门登记的住所作为确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连结点的依据,于法有据。合同一方当事人基于对登记部门公示的法人登记信息的信赖而确定该法人住所,进而当与该法人发生合同纠纷时以此确定管辖法院寻求司法救济,自为法律所允许,此亦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的应有之义。

  15、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通常不宜作为网络销售行为地——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被诉侵权产品系利用互联网进行销售,依据网络销售商的被诉销售行为地确定案件管辖权时,被诉销售行为地的认定既要有利于管辖的确定性、避免当事人随意制造管辖连接点,又要便利权利人维权。在网络环境下,销售行为地原则上包括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但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通常不宜作为网络销售行为地。以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共同作为被告的诉讼构成必要共同诉讼。

  16、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通常不宜作为网络销售行为地——深圳市蓝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在网络环境下,侵犯专利权的销售行为地原则上包括不以网络购买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但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通常不宜作为网络销售行为地。涉案物流信息数据显示,被诉侵权产品通过邮政快递大宗收寄处理班收件,故可合理推断被诉侵权产品的发货地为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人民法院可以据此确定管辖连结点。

  17、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通常不宜作为网络销售行为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新天禾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在网络环境下,专利纠纷案件中的销售行为地,原则上包括不以网络购买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而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通常不宜作为网络销售行为地,不能作为专利侵权案件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地并以此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

  18、网购收货地不宜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地——广东马内尔服饰有限公司、周某、南京东方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异议案

  在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当事人利用互联网购物方式获得被诉侵权产品,虽然形式上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并无区别,但其所提出的侵权主张并非仅针对这一特定的产品,而是包含了特定权利的全部的产品;侵权主张也并非仅针对合同的另一方主体,而可能是与此产品相关的、根据法律规定可能构成侵权的其他各方主体,因此,如果原告利用互联网购物方式购买被诉侵权产品,不宜以网络购物收货地来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本案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也不同意作为共同诉讼审理,应当分案审理。

  19、互联网借贷纠纷,合同约定的签订地、履行地必须有证据证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否则不能据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郭某铭与重庆度小满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

  互联网借贷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北京市海淀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如就此认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度小满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将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20、合同约定签约地与实际签约地不符,应按约定地确定为合同签订地,但故意规避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情况除外——金盛集团公司等与深圳平安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据此,无论《合作框架协议》是否实际签订于南京市,人民法院均应认定协议签订地为深圳市福田区。《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因协议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金盛集团公司、金盛家居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21、当事人能否选择列举的5种管辖范围以外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条规定赋予了合同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权利,虽然从文义看是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属于当事人可选择的管辖范围,但亦用“等”字表明当事人还可选择除上述五地之外的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在对“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做必要指引和限制下,赋予了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意在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意思自治。

  22、判断约定两个以上管辖法院是否有效,应审查约定管辖是否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如均有实际联系则均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合同中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提交双方任何一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该约定合法有效。

  23、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地域管辖连接点应当怎么样确定——南京蓝泰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与地洲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属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连接点。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中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应当理解为被诉侵害专利权的行为;相应地,此类诉讼中作为地域管辖连接点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地,应当是指被诉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实施地及其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所引发的地域管辖权争议,焦点问题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没有管辖权。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的制度设置目的是,为因受到专利权人警告而陷入不安的被警告人提供司法救济,通过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审理,确定被警告人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侵害他人的专利权,从而使其尽快从不安状态中解脱出来,为后续的生产经营作出妥当决策。可见,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的核心仍然在于判断被警告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专利权,与专利侵权诉讼存在密切关联性,可以参照专利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连接点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的地域管辖连接点,包括侵犯权利的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中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应当是指被警告人的涉嫌侵害专利权的行为。相应地,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中作为地域管辖连接点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地,应当是指被警告人涉嫌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实施地及其结果发生地。在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原则上只须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须审查案件初步证据能否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即涉案专利权人在给上诉人的客户发出的警告函中指控上诉人涉嫌实施了制造、销售侵害其涉案专利权之产品的侵犯权利的行为。一方面,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结合上诉人的营业范围,可以认定上诉人在其住所地即江苏省南京市实施了可争辩的制造涉嫌侵权产品的行为;另一方面,二审查明的事实亦初步证明上诉人在江苏省南京市实施了可争辩的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行为。因此,江苏省南京市可当作本案的地域管辖连接点。虽然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上海市亦是本案的地域管辖连接点之一;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上诉人选择在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是其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

  24、发生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债权受让方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对于“原告所在地”或“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如何认定?债权受让方所在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南昌律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区分公司、李某追偿权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在南昌律赢重庆渝北分公司未主张受让案涉权利时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情形下,案涉《金融信息居间服务协议》关于“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对南昌律赢重庆渝北分公司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即科金融公司与李某签订的《金融信息居间服务协议》关于“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其中,《金融信息居间服务协议》签订时,“原告”虽无法具体确定,但能够明确的是,此处的“原告”应为合同签订主体即科金融公司、李某。南昌律赢重庆渝北分公司作为即科金融公司对李某债权的受让人,起诉的实质是行使即科金融公司对李某的请求权,因即科金融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杨浦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25、管辖连接点的确定——奥光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宏才、汕头市澄海区芭美儿玩具厂、汕头市澄海区星芝美玩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原告对多个被告合并起诉,通常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一定关联即可确定管辖连接点,人民法院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等实体内容做审查。

  26、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并在核准的营业范围内开展交易业务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具有当事人能力,其住所地可当作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天同证券公司与健康元公司、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证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系天同证券的分支机构,虽不是法人,但其依法设立并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在核准的营业范围内开展证券交易等业务的行为能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可当作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作为本案合同纠纷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本案原告起诉承担直接民事责任的被告,且其工商登记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27、客户以侵权为由对证券营业部提起民事诉讼的,应由侵犯权利的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世纪大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投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对客户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不仅负有合同约定的妥善保管义务,而且负有法定妥善保管义务。当客户账户内证券或资金被证券营业部挪用后,客户有权选择违约或侵权诉由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住房公积金因在中旅营业部资金账户内的国债被挪用,以侵权为由对中旅营业部等相关被告向中旅营业部所在地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犯权利的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28、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后,除非发现受理案件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得以不具有一般地域管辖权为由移送案件——杨君、云南墘坤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从上述规定看,受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在开庭前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后,除非发现受理案件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得以不具有一般地域管辖权为由移送案件。本案中,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贵州大地建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贵州恒基华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一般地域管辖权,且受理本案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已经进行开庭审理的情况下,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保山市昌宁县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29、当事人约定由一方“所在地”而非“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是否系约定不明而无效的条款——上诉人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乐昱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一审被告贾某亭、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Ⅰ、根据《民诉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在管辖协议中所选定的地点,应当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Ⅱ、当事人约定的由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是否明确的问题,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条关于“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之规定,“所在地”的含义与“住所地”并无二致。故当事人主张“所在地”系约定不明,应属无效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当事人在管辖协议中所选定的地点,应当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本案中,乐昱创业中心作为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乐视移动公司订立的《还款协议》和《还款补充协议》、与质押人乐视控股公司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与保证人贾跃亭、乐视控股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均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乐昱创业中心住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由于乐昱创业中心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内,结合本案争议标的额已超过5亿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本案应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协议中约定的“出借人所在地”是否明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关于“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之规定,所在地的含义与住所地并无二致。因此乐视移动公司主张“所在地”系约定不明,应属无效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关于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认定,事实和法律根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30、北京盛世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石康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康赛服饰实业有限公司、黄石康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诉案

  法院应当对纠纷的性质做准确的把握以确定管辖,对于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纠纷可能是票据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或者是一般的债务纠纷,对于不属于票据纠纷和借款合同纠纷的一般债务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