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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预埋费费用范围、表后燃气设施安装费由用户承担!浙江省一地发布燃气工程安装费新标准

发布日期:2025-01-11 08:02:21作者: 新闻中心

  ,促进燃气行业高水平、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诸暨市发改局发布了《关于重新明确居民管道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方面,此次《通知》在明确管道燃气企业对不一样住房收取预埋费的对象同时,还对于预埋费和改造费所包含的费用范围进行了划分,即包括计量表及表前管道燃气设施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和安装等费用的支出。

  另一方面,《通知》还对燃气企业与用户的费用承担范围进行了划分。对于燃气设备设施的拆、迁、改、修以及计量表后其它燃气设备设施安装等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而对于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和法规规定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为排除安全风险隐患而定期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等服务成本,则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在国办函〔2020〕129号出台后,燃气企业的收费名目一直受到政府部门的重点监管,此次《通知》在明确收费价格标准的基础上,对于常见的费用承担进行了明确划分,值得燃气企业关注与参考,提升收费合规水平。

  为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经营服务价格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2〕128号)和《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废止有关涉水涉气领域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绍市发改价〔2022〕1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居民管道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新建商品房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配套预埋的,可向新建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计入新建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住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按住宅类型分类收取:

  (一)多层住宅:按建筑面积29元/平方米计收,最高每户不超过3500元。

  (二)高层(小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计收,最高每户不超过3500元。

  (三)排屋、别墅:按建筑面积29元/平方米计收,最高每户不超过9000元。

  (四)保障性成套住宅:按建筑面积26元/平方米计收,最高每户不超过2800元。政府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符合管道燃气安装条件、已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但未配建管道燃气的商品房以及自建房(以下简称“未通气存量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的,可向居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按住宅类型分类收取:

  (一)商品房:多层住宅每户2200元;高层(小高层)住宅每户2500元;排屋、别墅每户6000元;保障性成套住宅每户2000元。

  (二)自建房:每户4500元,同幢同侧第二户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结合实际成本情况按不高于首户标准协商确定。其中,东二环路-北二环路-西二环路-环城南路合围区域内自建房仍按首户3200元/户、同幢同侧第二户起1500元/户计收。

  三、民政部门确定的分散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凭有效证明,首次安装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为每套1500元;退伍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三属”、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两参人员,凭有效证明,免缴首次安装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

  四、居民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和改造费分别用于新建住宅和未通气存量住宅的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管道燃气设施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和安装等费用的支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或改造费后,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及时施工、安装符合相关规定且满足“一户一表一燃气灶一热水器”使用条件的燃气设施。

  五、燃气设备设施的拆、迁、改、修以及计量表后其它燃气设备设施安装等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用户想要提供上述服务时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允许收取合理费用,实行明码标价。

  六、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和法规规定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为排除安全风险隐患而定期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等服务成本,按规定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七、农村管道燃气入网工程建设,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村(社区)合理分摊,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的部分,按规定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八、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切实规范管道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九、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原诸暨市发改局《转发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市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诸发改价〔2012〕91号)、《转发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诸暨市未通气存量住宅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诸发改价〔2012〕1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