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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就将常用标准和设计书中有关通风换气次数的内容摘录出来,供各位参考和使用(具体数据以正式发布文件为准)
a)事故通风宜由常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发生意外事故时,一定要保证能提供足够的通风量。事故通风的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的基本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宜<12次/h。
6.6.1工作场所的新风应来自室外,新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清洁区,新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非空调工作场所人均占用容积20m3的车间,应保证人均新风量≧30m3/h; 如所占容积20m3, 应保证人均新风量≧20m3/h。采用空气调节的车间,应保证人均新风量≧30m3/h。洁净室的人均新风量应≧40m3/h。
6.4.3事故通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条件通过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房间计算体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舒适性空气调节不宜小于5次/h,但高大空间的换气次数应按其冷负荷通过计算确定。
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5次/h(防护区)
CO2专用的储存容器间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距地面高度≤0.5m应直通室外,换气次数4次和8次/h(事故)(储存间)
9.2.16医药洁净厂房中散发各类可燃、易爆气体的甲类、乙类生产工序的通风和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模块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9.2.17散发有害化学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医药洁净室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2.3洁净室(区)所需的满足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洁净送风量和气流流型,宜按下表计算。
5.5.4凡空气中含有易燃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其机械通风量应经计算或根据实际操作经验确定,但通风设备选型风量不应小于6 次/h 换气。
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 次/h ,其风量可由正常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
对放散有害化学气体及爆炸危险气体的泵房及压缩机房,除基本通风外,尚应另外设置8次/h换气的事故通风。
设计计算容积确定方法,当房间高度小于或等于6m时,按房间实际容积计算;当房间高度大于6m时,按6m的空间体积计算。
5.6.6对于具有自然通风的单层建筑(安装有风帽或天窗) ,可设置送风式事故通风,送风换气次数亦不能低于12次/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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