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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9条送风口的出口风速,就根据送风方式、送风口类型、安装高度、室内允许风速和噪声标准等因素确定。消声要求比较高时,宜采用2~5M/s,喷口送风可采用4~10M/S。
3、采用回风时,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公司设计卫生标准》及本规范第4.6.1条的规定。
第2.1.2条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最好能够降低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规定的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第2.1.3条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调节房间,其正压温度值不应大于50Pa(5mmH2O)。
第2.3.6条空气调节房间总面积不大或建筑物中仅个别房间有整体式空气调节机组。
要求全年空气调节的房间,当技术经济是合理的时,宜采用热泵式空气调节机组。
第2.3.7条全年使用的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当室内散湿量较小或相对湿度允许波动范围较大时,宜考虑变动一、二次回风比或采用旁通的可能性;当不允许选用较大的送风温差时,可采用固定比例的二次回风。在可用新风作冷源的经济运行期内,应最大限度地使用新风。冬、夏季在保证最小新风量的条件下,应采用最大的回风百分比。
第2.3.10条空气调节系统,特别是无窗建筑物或过渡季节使用大量新风的空气调节系统,应有排风出路,且应满足新风量变化的需要.
第2.1.8条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面积应最好能够降低,并应采取密封和遮阳措施。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ºc的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部分窗扇宜能开启.
注: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外窗宜采用双层玻璃窗;舒适性空所调节器房间,有条件时,外窗亦可采用双层玻璃窗.
第2.1.9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1.0ºC时,外窗应尽量北向;±1.0ºC时,不应有东、西向外窗;±0.5ºC时,不宜有外窗,如有外窗时,应北向。
第2.1.6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基等于±0.5ºC时,其围护热情性指标,不宜小于表2.1.6的规定.
第2.1.4条空气调节房间应尽量集中布置。室内温度和使用上的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房间,宜相邻布置。
第2.1.5条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节器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最大传热系数,不宜大于表2.1.5所规定的数值。
±0.1~0.2 --门不宜通向室温基数不同或室温允许被动范围大于是±1.0ºC的邻室
第2.3.1条选择空气调节系统时,就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特点、室外气象条件、负荷变动情况和参数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注:旅馆客房等的卫生间,当其排风量大于按本表所确定的数值时,则新风量应按排风量采用。
二、生产厂房应按补偿排风、保持室内下压或保证每人不小于30m³/h的新风量的最大值勤确定。
第2.3.9条新风进风口的面积,应适应季节新风量变化的需要。进风口处宜装设能严密关闭的阀门,其位置应符合规范第4.4.4条的规定.
二、当有吊顶可得用时,应根据房间高度及使用场所对气流的要求,分别采取了圆型、方型和条缝型散流器和孔板送风,当单位面积送风量较大,且工作区内要求风速软件包小或区域温差要求严格时,就采用孔板送风。
三、空间较大的公共建筑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0.1ºC的高大厂房,可采用喷口或旋流风口送风。
注:1、工艺设备对侧送气流有一定的阻碍或单位面积送风量较大,使工作区的风速成不能满足规定的要求时,不应采用侧送。
二、向稳压层内送风的速度,宜采用3~5M/S;除送风射程较长的以外,稳压层内可不设送风分布支管,在送风口处,宜装设防止送风气流直接吹向孔板的导流片或挡板.
二、侧送多股平行射流应互相搭接,采用双侧送风时,两侧相向气流尚应在生活区或工作区以上搭接;
三、应最好能够降低非空气调节区的热泪盈眶转移,必要时,就在非空气调节区的热转移,必要时,应在非空气调节区设置送排风装置.
第2.4.7条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送风温度,应根据送风口类型、安装高度和气流射程长度还有是不是巾附等因素确定。在满足舒适和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加大送风温差。舒适性空气调节,当送风高度小于或等到于5m时,不宜大于是10ºC;工艺性空气调节,宜按表2.4.7采用.
第2.3.12条空气调节系统风管内的风速,应符合本规范第8.1.4条的规定.
一、全年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仅要求按季节进行冷却和加热转换时,应采用两管制闭式系统;当冷却和加热工况交替频繁或同时要求冷却和加热时,可采用四管制闭式系统;
二、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根据设备和管道及附件的承压能力确定,两管制系统尚应按建筑物朝向分区布置;
一、室浊允许波动范围大于±0.5ºC和相对湿度允许波动范围大于±0.5%的各房间相互邻近,且室内温湿度基数、单位送风量的热扰量、班次和运行时间接近时,宜划为同一系统;
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为±0.1~0.2ºC的房间,宜设单独的系统,当±0.1~0.2ºC的房间较小,且附近有温湿度基数和使用班次相同的空气调节房间时,可划为同一系统。
2、电子计算机房,当其设备散热大且上都有排热装置时,可采用地板送内方式。
一、送风中上缘离顶棚距离较大时,送风口处应设置向上倾斜10~20的导流片;
一、可能影响室内参数、形成表面结露、增加系统冷热损失的设备和管道,应保温;
注:1: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ºc的空气调节房间,宜布置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大的空气调节房间之中,当布置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
2:本条和本规范第2.1.9条规定的北向,适用于北纬23.5º以北的地区;北纬23.5º以南的地区,可相应地采用南向.
注:室内温度左数不同或热湿扰量相差较大的房间,划为同一系统时,应根据详细情况分别设局部处理装置。
第2.3.4条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单风管式的,当房间负荷变化较大,采用变风量系统能满足规定的要求时,不宜采用定风量再热式系统。
第2.3.5条空气调节房间较多,且各房间要求单独调节器的建筑物,条件许可时,宜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
一、回风口不应设在射流区内和人员长时间停留的地点,采用侧送时,宜设在送风口的同侧;
第2.1.10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门和门斗,应符合表2.1.10的要求.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开启频繁的外门,宜设六斗必要时,可设置空气幕。
=±1.0不宜有外门,如有经常开启的外门时,应设门斗门两侧温差不小于7ºC时,宜设门斗
±0.5不应有外门,如有外门时,必须设门斗门两侧温差大于3ºC时,宜设门斗
一、舒适性空气调节,每小时不宜小于5次,但高大房间应按其冷负荷通过计算确定;
三、喷口的安装高度,应根据房间高度和回流区的分布位置等因素确定,但不宜低于房间高度0.5倍;
一、空气调节区宜采用双侧送风,当房间跨度小于是18M时,可采用单元侧送风,回风口宜布置在送风口的同侧下方;
第2.1.7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2.1.7的要求。
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
注:本条的高级民用建筑,系指对室内温湿度、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功能要求较严格,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如国家级宾馆、会堂、剧院、图书馆、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
第2.4.1条空气调节房间的气流组织,应根据室内温湿度参数、允许风速和噪声标准等要求,并结合建筑物特点、内部装修、工艺布置以及设备散热等因素综合考虑,通过计算确定。
一、一般可采用百叶风口或条缝型风口等侧送,有条件时,侧送气流宜内贴附.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ºC时,侧送气流应贴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