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yun下载平台

市民对供暖有期待:18℃只是底线℃才是舒适温度

发布日期:2024-06-13 06:25:06作者: 工程概算的编制与审核

  您当前的位置 :东北网东北网黑龙江社会万象民生

  黑龙江新闻网讯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公示征求意见期间,哈市市民广泛关注并纷纷发表建设性意见。29日,又有一些读者发表看法,除了对车库的低温高收费、房屋超高部分热费收取提出了建议外,热议的焦点集中在了18℃上,“18℃只是底线℃才是舒适温度。”草案中已经提出“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哈市市民代表刘茂东再次建议,最好将18℃的底线℃。

  家住哈市香坊区远大都市绿洲小区的董先生购买了小区的车库。“温度不高,热费不低。”董先生说,供暖公司向他收取车库的供暖标准是按照商服的标准来收的,每平方米47元多。董先生说,有车的人都知道,车库对温度要求并不高,只要满足车窗不上霜、能打着火就可以了,温度高了也是浪费。车库适宜的温度在5℃-10℃之间,而这个温度与18℃的标准相比,低了一大半。

  在省供热条例草案中,对于车库热费的收费标准仍然没有提及。董先生建议:将车库与居民的住宅分值供暖,按需供应。车库的收费标准也应结合真实的情况,适当减免。可否在草案中补充填加,车库的收费标准应按普通住宅的50%收取。

  近年来,为了更大地满足大家居住的舒适度,哈市不少楼盘房屋举架高度都纷纷“长个儿”,一般高度在3.2米,一些错层楼房举架甚至达到了3.5米。

  哈市盟科视界赵先生家举架高达5.2米,他在交热费时,明明是33平方米,却交了56平方米的供暖费。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几年来,像赵先生这样,为房屋举架超高缴纳高额供暖费的居民不在少数,争议颇多。目前实施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中,关于居民用户房屋“超高”的收费没有明文规定。此次草案中对此有了规定,不过,一些市民仍觉得有待完善。

  草案第四十四条:用户按照房子使用面积收费的,应当以建筑层高3.2米为基数计收。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

  哈市市民赵加滨认为,房屋举架逐年“长个儿”,已成为趋势,更是我们正常的生活质量提高的表现。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条例时,应考虑到这部分人的实际利益。他建议,将建筑层高3.2米的超高费收取基数提高到3.4米—3.6米,这样更附合大多数人的实际情况。

  “现在执行的省供热条例规定早6点晚9点室温18℃,其余时间室温不低于16℃,这不适应人们对舒适温度的需求……”哈市市民王冠伟说,看到征集意见的草案,大家感到了温暖。

  在采访中,很多居民对于草案中提到的“温度全天不低于18℃”表示欢迎,还提出了更高的期望。香坊区民香小区居民石川戈来信中提到,“18℃比起16℃是个进步,但不算舒适温度,要是再高点就好了,况且现在的供热设施条件也可完全达到。”一些居民提出,到了早上起床时,18℃会冷得鼻尖发凉,从半夜到早上这个时段,大家希望有更高更舒适的温度。

  草案第三十四条:在供热期限内,供热单位理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别的部位应当契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能够准确的通过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哈市市民代表刘茂东对于草案中提到的“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连连称赞。依照国家颁布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规定,居室的舒适温度为18—22℃。“18℃是规定的最低温度,是底线℃的底线℃,这是人民生活提高的指标,更是向适宜人居的高质量生活过渡的一个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