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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造厅(建委、规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心管 理的企业:
为习惯修建商场发展需要,有利于建造工程建造项目与施工办理,经建 设部、人事部研讨,对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办理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做调整。现将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3、将原“电力、石油化学工业、机电装置、锻炼(机电部分内容)”兼并 为“机电工程”。
此次调整中未变化的专业类别有7个: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市政共用、通讯与广电。
调整后,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办理与实务》科目设置10个专业类别:修建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共用工 程、通讯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办理与实务》科目兼并的专业类别 与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该科目专业类别相同,取消了港口与航道、通讯与广电2个专业类别。调整后,二 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办理与实务》科目设置6个专业类别:修建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 程、市政共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
为确保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办理与实务》科目各专业类 别调整的平稳过渡,在2007年度考试报名时应依照如下要求进行:
(一)已按原《专业工程办理与实务》科目有关专业类别报上自己的名字去参与2006年度考试,且部分科目合格的人员,在2007年 度持续依照原各科目考试纲要的要求,参与其他剩下科目考试。
(二)在2007年 度初次参与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报名时应根据自己实践工作需要,在调整后的《专业工程办理与实务》科目中挑选相应专业类别。
(三)自2008年 度起,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均应依照调整后《专业工程办理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进行。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建造师《专业工程办理与实 务》科目专业调整状况,做好考试相关准备工作。
(二)本告诉规则的内容与《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 人部发〔2004〕16号)和《关于建造师 专业区分有关问题的告诉》(建市〔2003〕232号) 中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之处,以本告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