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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7日,常州法院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十起典型案例公布。
【基本案情】2017年11月,唐山某炉窑工程公司承接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的2#高炉大修施工工程。被告人鄂某(工程实际承包人)、董某某(专职安全员)、高某(施工现场负责人)、宋某某(砖砌组长)在该工程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对高炉内冷却壁喷涂层排险不彻底、未对高炉内进行全部隔断防护)的情况下,未采取比较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盲目追求工程进度,于2018年3月31日上午安排两组实施工程人员一起进行水泠壁调试和底部废料清除工作,后因高炉内部上方喷涂层材料掉落,砸到在高炉底部施工的王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等人。事故造成实施工程人员王某某、徐某某死亡,张某某受伤。案发后,鄂某、董某某、高某、宋某某均自首、认罪认罚,被害方获得赔偿并谅解四被告人。
【裁判结果】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鄂某、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高某、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坠落物打击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导致二死一伤的难以处理的后果。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既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也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或者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关人员均应强化责任意识,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范并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本案的直接原因是炉内作业排险不彻底,未进行隔断防护,炉顶喷涂层掉落砸到炉底作业人员;间接原因则是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采取比较有效的安全措施,盲目追求工程进度。鄂某作为工程实际承包人及总负责人,董某某作为工程安全员,高某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宋某某作为砌筑组组长,均缺乏事故防范意识,未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责任,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四人均被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事故原因、危害后果、主体职责、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全案,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企业要从管理人、施工人等不同层面压实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